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5 20:06:55 来源: sp20240615

   中新网 2月21日电 据最高检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

目 录

  1. 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

  2. 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

  3. 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

  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5. 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6. 于某兰诉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7.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四家煤矿企业超量疏干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8. 李某某刑事申诉案

  9.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一

  四川乐山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四川省乐山市某镇一废弃门市内一流浪女子被强奸杀害。经鉴定,被害人系被扼颈窒息后濒临死亡,继而被钝器打击面部后死亡。

  公安机关经摸排,锁定了居住在附近的拾荒人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均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在杀人的方法、使用的凶器等一些细节问题上存在供证不一致等问题,又通过DNA鉴定,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后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14年跟踪监督,真凶彭某某于2020年3月被抓获归案。2023年5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06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其强奸并杀害被害人,虽与现场勘验、尸检情况高度一致,但其案发起因、部分现场状况、作案细节以及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等供述前后矛盾,现场勘验获取的物证也与毛某某无关联,且毛某某作案时间不明。2006年12月20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要求聚焦重要物证,补充能够证实毛某某案发当晚在现场的客观证据,包括对毛某某当日所穿衣服进行检查并提取血迹等物证,补充现场提取物证的送检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经补充侦查,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阴道纱上检出的人精斑DNA与现场黄果树牌烟头上检出的DNA一致,但均与毛某某DNA不相符,且毛某某患有勃起功能障碍,不能认定毛某某犯强奸罪,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终止侦查。

  毛某某被释放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列入重点督办案件清单,指派检察官全程跟踪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定期召开命案积案清理工作推进会,听取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思路,建议公安机关将已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DNA信息录入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并围绕侦查方向、证据调取和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提出取证建议,持续开展同步监督。2016年,公安机关发现一名叫彭某某的男子的DNA与从本案被害人阴道纱上检出精斑的DNA、现场黄果树牌烟头上检出的DNA一致,遂于2020年3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彭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根据其供述从现勘照片中发现了之前未关注到的重要物证,即被害人案发时穿过的布鞋。同时,查看了案发现场并询问相关证人。联系原办案人员多次进行案件会商,重点补强阴道纱、黄果树烟头等关键物证提取、封装、送检程序,使之形成闭环,确保物证收集的合法性。另外,还专门就鉴定意见咨询法医,申请原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说明。通过上述工作,确保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彭某某为该案真凶。

  2020年9月3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后,彭某某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23年5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某某未再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死缓判决已被核准。

  【典型意义】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察微析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全面审查、运用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又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客观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起诉标准,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体现了由“口供为王”向着“以证据为中心”办案理念的转变。

  (二)持续跟踪监督、追查真凶,不放纵犯罪。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和监督的内在统一,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证据的补充收集,加大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补强,在查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三)检察办案应当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增强亲历性。要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复核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察微析疑、关注细节,并通过赴现场勘验检查、走访证人复核证言材料等方式,确保认定事实的证据基础。

  案例二

  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仓,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仓、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仓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仓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仓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仓、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陈仓、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仓无罪,孟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委会审议陈仓、孟某故意杀人案,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割裂了个别证据与整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纠缠案件细节,放弃了必要的逻辑推理方法,陈仓的指纹,陈仓、孟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了二人的犯罪事实。该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2021年1月7日,最高检经审查并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认为,原审被告人陈仓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仓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是:理由是:1.本案侦破经过自然,锁定并抓获二被告人的过程清晰、客观真实,间接印证本案犯罪事实。2.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仓具有犯罪动机,多名证人葛某、陈某、司某、李某等均证实陈仓当时经济条件不好,孟某证实听陈仓说这家男的跑业务,现在不在家。3.本案有将陈仓与案发现场直接关联的客观性证据。案发现场北房西屋最西边窗扇底部内侧提取的关键指纹系陈仓右手食指所留。4.孟某在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的有罪供述客观真实,可直接证明陈仓抢劫杀人。5.陈仓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在盗窃过程中杀人劫财的基本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多个重要情节一致,并有证据印证。

  2021年4月16日,最高法将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全面开展案件审查办理工作,经引导公安侦查,调取了有关证人及孟某同监室人员证言,证实陈仓系通过证人获知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并排除其被刑讯逼供的嫌疑,查清了其性格特点;委托技术部门对被害人死亡原因、损伤